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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1与金某2、朱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1,男,200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林,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男,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系被告金某2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朱某某,女,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1诉被告金某2、朱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5元,减半收取12,897.50元,由原告金1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夏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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