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1,男,200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林,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男,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系被告金某2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朱某某,女,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1诉被告金某2、朱某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5元,减半收取12,897.50元,由原告金1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夏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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