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富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澄浏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丁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月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根据原告之申请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沪011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3,13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757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上海亿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被告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其提出的保全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钇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3,1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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