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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与上海梅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丽,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梅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晓凯,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晓凯,男,1997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甘肃省宁县新庄镇山王村三组034号。
  原告钟丽与被告上海梅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晓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梅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163元,要求第三人王晓凯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引资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冯建新提供引荐资金服务,被告为甲方该项目引进资金人民币壹亿两千万元整,使用期限24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派人和第三人赴京考察,原告为此支付住宿费。被告考察人员回沪后,对于引资事宜一直没有进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答应很快就带投资方去北京签订放款合同。但2019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发了一份《北京抵押借款终止告知书》,单方终止协议。原告认为被告自签订协议后,未履行约定义务,仅是到北京游玩一次,挥霍原告资金,被告并无履约能力却恶意欺诈收取原告定金,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并赔偿损失。第三人为被告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存在财务上的混同,将被告的合同款项收入归入私人账户,应对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引资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冯建新提供引荐资金服务,被告为甲方该项目引进资金人民币壹亿两千万元整,使用期限24个月,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即第三人王晓凯个人账户支付定金5万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以上海梅森商咨事业部的名义给原告发关于北京四合院抵押贷款终止说明,称原告隐瞒数据,被告决定放弃协议,扣除定金及追缴原告违约金。该说明无任何个人或单位签章。
  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有以抵押贷款为由骗取定金的犯罪嫌疑,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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