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钟俊浩与谢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俊浩,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雪婷,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铭,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
  原告钟俊浩与被告谢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俊浩的委托代理人李雪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俊浩诉称,2014年9月,被告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当时因原告未有充足的资金出借给被告,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联系案外人江苏苏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工公司)作为出借人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0万元,预扣利息人民币4万元,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万元,并约定原告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后被告未按约定清偿该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通过本人、案外人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泽公司)以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泽高公司)代被告向债权人江苏苏工公司清偿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22万元。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以及江苏苏工公司三方签订《确认书》,明确原告代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人民币322万元。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确认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及人民币62万元,并确认上述两笔借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原告作为被告向案外人江苏苏工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并代被告向债权人清偿借款本息人民币322万元,原告有权向被告依法行使追偿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2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26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判令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案外人江苏苏工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9月29日,案外人江苏苏工公司通过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金额人民币96万元(预扣利息人民币4万元)。2015年2月25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原告代被告向债权人归还相应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22万元。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及人民币62万元,前笔借款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后笔借款约定于一年内归还。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以及债权人江苏苏工公司三方签订《确认书》,明确被告应归还债权人借款本息,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并确认原告代被告向江苏苏工已清偿相应债务,被告应按前述两张借条所载金额向原告清偿债务等内容。嗣后,因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确认书》、原告名下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名下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确认被告向案外人江苏苏工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万元,后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以出具两份借条形式向原告确认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22万元,结合《确认书》所载内容,原、被告及债权人江苏苏工公司三方确认原告代被告已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被告以前述借条所载金额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现原告代被告向债权人江苏苏工公司已清偿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22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俊浩借款人民币322万元;
  二、被告谢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俊浩借款的借款利息(以人民币260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谢铭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60元,由被告谢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陈菊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