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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华与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华,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钟华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张敏下落不明,故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即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60,000元为限);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他人介绍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7年8月19日,原告将借款转账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均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敏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张敏向钟华借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1、还款逾期:借款人将无条件承担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2、如债权人发现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有赌博、炒股、吸毒等不良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债权人有提前收回本金,借款人不得有异议;3、经双方约定,利息约定为1.5%,若逾期未还则按借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4、以上条款经借款人张敏仔细阅读,完全同意以上条款,无任何异议。借款人住址横港村XXX号,借款人电话XXXXXXXXXXX,借款人签字张敏,借款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借款日期2017年8月19日。以上为本人真实信息,如果虚假本人张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如有纠纷,可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书写在一张A4纸上,A4纸尾部是收条,载明:“今收到钟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收款人张敏,日期2017.8.19。”
  同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建设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四笔,各5万元,合计20万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1万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借条系原件,且有转账凭证及收条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在原告催告还款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在原告催讨还款并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未还款,应属逾期还款。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借条约定的违约金是总借款金额的30%,此为一个具体的数额即6万元,但在实际履行中,具体还款日的不同会影响到违约金金额的认定,所以现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时明确以6万元为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华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华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60,000元为限);
  三、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华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张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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