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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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