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
第三人:王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诉被告陈浩、第三人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钟华于2019年6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钟华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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