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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华福与上海永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华福,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华福诉被告上海永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钟华福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华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钟华福负担。  
  

审判员:倪黎明

书记员:卢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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