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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大平诈骗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钟大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乡**村**号,曾因吸食毒品和参与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2013年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2016年1月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大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权利与义务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赖广兰律师、被害人李勇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2日两次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钟大平系表叔侄亲戚关系。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钟大平谎称其在浙江省杭州市倒卖一辆价值一百多万的路虎汽车,以邀请投资为名要李勇军提供20余万元资金。被害人李某甲遂向银行信用贷款20余万元,并于7月30日、7月31日通过分两次银行转账共20万元、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3 万元给钟大平。

被告人钟大平并未从事路虎二手车交易生意,但为取得李某甲信任,通过互联网络联系他人伪造了机动车辆登记证明、行驶证交给李某甲查看。被告人钟大平将李某甲交给其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主要用于为前妻苏某某购买黄金手镯花费11423元、为女朋友杨某某归还信用卡2.9万元、为杨某某购买衣服花费几千元、为杨某某老家建房支付4万元、与朱维国一起花费6万元赎回机动车等开销。

2019年8月初,在被害人李某甲追问下,被告人钟大平承认其事实上未从事该机动车交易,并承认钱款大部分被自己用掉。在李某甲及家人追讨下,钟大平于8月份转账归还李某甲5万元。被告人钟大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后钟大平及家属退还4万元、其前妻苏某辉亦将黄金手镯主动退交公安机关。被害人李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钟大平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归还其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机动车辆登记证和登记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甲、杨某甲、朱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钟大平的供述与辩解;

5.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大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大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产达人民币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考虑其前后罪的严重性、间隔时间长短,认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大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其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从轻处理。综合上述因素,建议对钟大平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责令退赔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池  海

检察官助理:余  娟  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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