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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宝芬、李建灿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宝芬,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灿,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宝芬、李建灿因与被上诉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8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钟宝芬、李建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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