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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建,男。
  委托代理人孙付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
  委托代理人陈豪,男。
  委托代理人孙伦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建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建及委托代理人孙付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委托代理人陈豪、孙伦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建诉称,2018年9月9日9时许,原告至被告医院二楼心电图检查室做心电图。当检查结束后原告从床上要下来时,因地上有医疗废液,原告右脚刚踩在地上时,脚下像踩在西瓜皮上似的突然滑倒,导致左胫腓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的两位医生将原告慢慢扶起来,后被告安排骨科医生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检查,告知原告诊查结果为骨折,伤情比较严重,并称其医疗条件无力治疗。后被告打“120”将原告送至上海市浦东医院抢救治疗。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591.62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3,000元,合计83,591.62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辩称,原告在其处就诊的是常见病,其给原告做的是常规检查。医疗床的高度为55.5厘米,正常高度的人坐在床上脚可着地,之前从未发生过下床摔倒的情形。据现场两位医生反映,事发当天地面一直保持干燥整洁,且心电图检查中使用的是易挥发的酒精,不是医用凝胶,正常没有滑倒的可能性。原告摔倒是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被告在检查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9时许,原告因肩周炎疾病至被告医院二楼心电图检查室做心电图检查。检查结束后,原告从医疗床上下来时突然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的两位医生将原告慢慢扶起来,后被告安排骨科医生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检查,告知原告诊查结果为左胫腓骨骨折,伤情比较严重,并称其医疗条件无力治疗。后被告打“120”将原告送至上海市浦东医院抢救治疗。
  另查明,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病史、医疗费收据、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医疗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为普通侵权纠纷诉讼,原告应就被告存在过错及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建对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钟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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