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志权,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献国,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振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志权与被告张献国、上海振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志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