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恩,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阳,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泉。
被告:上海京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惠萍。
被告: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乐。
原告钟恩与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京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恩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张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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