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世某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上海世某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钟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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