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春兰,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吴老局,女,193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夏再露,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夏留香,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夏留燕,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夏再超,男,199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上列六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远志,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安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声莲。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冯拥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春兰、吴老局、夏再露、夏留香、夏留燕、夏再超诉被告宋远志、上海安斌物资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春兰、吴老局、夏再露、夏留香、夏留燕、夏再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练 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