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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3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宁县楼上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某甲拖欠新宁县万塘乡*村的朱某某、王某等16人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份的劳动工资,合计人民币151954元。2019年10月22日,新宁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向该公司发出新人社监令字(2019)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该公司仍拒不支付,且经调取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银行账户,其有能力偿还拖欠的农民工资,但其一直逃避支付。2020年6月2日,新宁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被广西柳州公安机关抓获。新宁县公安局将其带回新宁县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讯问过程中对自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151954元工资,并于2020年11月26日向提出赔偿请求的农民工支付了赔偿金13950元,取得了被拖欠工资的16位农民工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拒不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151954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案发后提起公诉前积极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并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取得了16位农民工的谅解,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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