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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周某某、先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
辩护人荣清金,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
辩护人徐璐,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先某某。
辩护人米成亮,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磊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先某某在分别担任社区书记、主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三被告人应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先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恩仲 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 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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