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2********,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靖安县人,靖安县**政府工作人员,家住江西省靖安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上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超标两轮电动车,途经靖安县**镇**路君泰宾馆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交警带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5.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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