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钟某某与施某分家析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琴,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施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解释权,审理程序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严重错误。钟某某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0332号认定被继承人施秉坤拥有上海市东方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其应当继承该一半产权折价款的229.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钟某某申请再审主要涉及被继承人施秉坤在涉案房屋中所占产权的份额。本案中,1985年,施某、钟某某结婚,次年生育施秉坤。2002年,施某、钟某某作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施某、钟某某、施秉坤共同共有。2015年,施某、钟某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在钟某某与施某、施秉坤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施某、施秉坤所有,施某、施秉坤向钟某某补偿共计350万元。据此,涉案房屋由施某、施秉坤共同共有。但是,从房屋产权的来源及演变来看,涉案房屋在购买时,施秉坤尚未成年,其拥有房屋产权的份额应适当低于等分份额。原审判决涉案房屋由施某继承,同时基于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1,268.27万元,判决施某给付钟某某遗产折价款111.2万余元并无不当。
  综上,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周  量

书记员:邓永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