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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某某,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裕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经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沪亭路XXX弄XXX号XXX室,其自2015年起至今居住于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松江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王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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