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区**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7****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2时12分许行驶至**路至**路段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车辆损坏、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阳公(司)鉴(化)字[2020]540号检验报告;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方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钟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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