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EC****号牌小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坊路段时与刘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粤XS****号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9.9mg/l00ml。事故中,被告人钟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街**栋**,联系电话1392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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