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盛忠明,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平湖市**街道**馆门口无故殴打钱某某、金某某;后在**公园门口处无故殴打顾某某、包某某;后又在**路**店内无故殴打范某某。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胸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患有分裂样人格障碍,案发时存在一过性精神病性症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家属已经向被害人金某某、钱某某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