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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47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到吴川市**街道**路**酒店后面停车场内,发现停车场内停放一辆没有上车头和防盗锁的**电动车,于是将该电动车窃走,当其开车行至吴川市**街道**酒店对面路段时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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