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6时47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到吴川市**街道**路**酒店后面停车场内,发现停车场内停放一辆没有上车头和防盗锁的**电动车,于是将该电动车窃走,当其开车行至吴川市**街道**酒店对面路段时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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