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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组织卖淫、候某某、王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处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庄**村**楼**楼**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候某某、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锦城浴池(原为天门湖大浴场)任技师领班,2018年10月,钟某某承包该浴池。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钟某某组织多名妇女在该浴池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候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人员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并在民警检查时通风报信。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在民警检查时通风报信。2018年10月22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锦城浴池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王某乙、王某丙、陆某某及嫖客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2018年10月25日14时46分许,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0月31日14时许,候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候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候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王某甲在锦城浴池工作期间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受雇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候某某、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海燕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钟某某、候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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