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赣州市****局**分局,组织机构代码49199****,地址石城县**镇**路**号,法人代表李某(2018年*月前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江西省**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原赣州市****局**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路***巷**号,住赣州市****局**石城分局院内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赣州市****局**分局、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6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镇**村**至***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赣州市****局**分局为业主单位,石城县****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工作。2015年2月1日,赣州市****局**分局成立石城县**至***公路改建工程管理机构,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为项目分管领导。2015年5月,赣州市****局**分局按照要求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赣州******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具体施工。2015年6月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开始施工。2015年10月12日赣州市****局**分局根据石城县政府的要求,作为业主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林地7.7059公顷。2015年10月28日,赣州市****局**分局向林业主管部门递交使用林地申请表,2016年1月7日江西省林业厅批准石城县****村**至***公路改建建设项目使用石城县***农场国有林地3.4777公顷,**镇**村集体林地4.2282公顷,合计7.7059公顷(115.6亩)。2017年*月该公路峻工。
经鉴定,石城县****村**至***修建*****公路占用林地10.0067公顷,折合150.1亩。江西省林业厅批准使用林地面积115.6亩,赣州市****局**分局非法占用林地34.5亩。所占林地均为国家公益林,超过部分主要为公路护坡和边坡。
2016年1月21日石城县****局向省财政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共计3858610元,包含**至**村**,******至***路段。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主动到石城县****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厅同意石城县****村**至***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石城县**镇**村集体林地2.3008公顷。
本院认为,赣州市****局**分局和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镇**村**至***公路改建工程是县重点工程,同时有关单位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且最终取得了江西省林业厅审批同意,占用的林地也没有超出批准的范围,未造成审批范围之外的其他林地毁坏,且钟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赣州市****局**分局和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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