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欢,女,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襄阳路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陈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男。
原告钟欢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襄阳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欢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2.50元,由钟欢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杨 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