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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水龙与缪亚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水龙,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缪亚琴,女,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水龙诉被告缪亚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钟水龙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水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钟水龙负担(经院长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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