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汉良,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荣,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继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超,男。
被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男。
被告:方长明,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钟汉良与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方长明为本案被告。本案于2018年11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荣、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长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长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删除在其运营的“东方头条”网站(网址为http://mini.eastday.com)上及其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开设的“东方网”运营公众号上发布的《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以及《孙怡力挺马天宇,<凉生>作者打脸钟汉良,连剧组人员也发博了!》、《剧组人员实名爆料:钟汉良抢孙怡的打光板,难怪董子健隔空讽刺他》的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长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其所运营的“东方头条”首页醒目位置上不间断的公开刊登经原告审核同意后的赔礼道歉声明,并保留30日);3、判令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4、判令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80,000元;5、判令被告方长明对上述第3、4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东方头条网站的所有者和运营者,被告方长明在该网站上注册了一个名为“明星粉丝团”的账号。2018年1月8日、1月9日、1月14日被告方长明通过该账号分别发布了《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孙怡力挺马天宇,<凉生>作者打脸钟汉良,连剧组人员也发博了!》、《剧组人员实名爆料:钟汉良抢孙怡的打光板,难怪董子健隔空讽刺他》三篇文章。文章中称原告在《孤芳不自赏》、《一路繁花相送》、《凉生》三部剧中抠图、原告团队买营销造谣、《凉生》作者打脸原告、原告抢孙怡的打光板等情节均不属实,文章中还出现了“这锅怎么有脸甩”、“癞蛤蟆”等对原告人身具有侮辱性的字词。2018年1月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及快递发函给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删除《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孙怡力挺马天宇,<凉生>作者打脸钟汉良,连剧组人员也发博了!》两篇文章。2018年1月17日,原告向东方头条网站的官方邮箱发送邮件,要求删除《剧组人员实名爆料:钟汉良抢孙怡的打光板,难怪董子健隔空讽刺他》文章,且要求被告披露信息发布者的信息,但之后被告并未联系原告。2018年1月8日,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东方网”的官方微博转发了《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文章。原告认为,被告方长明所发的三篇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转发行为扩大了侵权影响,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三篇文章发布情况属实,文章内容是否属实,因被告不是文章的发布者,故并不清楚。2018年1月9日,被告收到关于《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孙怡力挺马天宇,<凉生>作者打脸钟汉良,连剧组人员也发博了!》两篇文章的投诉邮件,次日删除了上述文章。2018年1月17日,被告收到关于《剧组人员实名爆料:钟汉良抢孙怡的打光板,难怪董子健隔空讽刺他》文章的投诉邮件,次日也删除了该文章。至于新浪微博平台上“东方网”官微账号转发的文章并非被告主动转发,而是因为新浪微博推行名为“来源归并”的技术处理所致。被告认为,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权的边界应当适当限缩,系争三篇文章尚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名誉权的侵犯。而被告在收到原告异议后,也及时作出了删帖处理,本案诉讼后,也向原告披露了发文者的真实信息,故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不是东方头条网站的实际所有人和运营商,故与本案无关。
被告方长明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长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和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方长明在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东方头条网站上注册了名为“明星粉丝团”的账号。2018年1月8日、1月9日、1月14日,该账号分别发布了《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孙怡力挺马天宇,<凉生>作者打脸钟汉良,连剧组人员也发博了!》、《剧组人员实名爆料:钟汉良抢孙怡的打光板,难怪董子健隔空讽刺他》三篇文章。2018年1月8日,新浪微博上名为“东方网”的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一文。2018年1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关于《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孙怡力挺马天宇,<凉生>作者打脸钟汉良,连剧组人员也发博了!》两篇文章的投诉邮件,2018年1月10日,被告进行了删贴处理。2018年1月17日,被告收到原告关于《剧组人员实名爆料:钟汉良抢孙怡的打光板,难怪董子健隔空讽刺他》的投诉邮件,次日也删除了该文章。审理中,点击新浪微博“东方网”官微上转发的《同样是登上<人民日报>,钟汉良还真是差了马天宇十万八千里》一文标题,文章内容已无法显示。因原告、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各自诉辩意见且被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长明未到庭,故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三被告均未对涉案三篇文章中所称情况的真实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认定涉案三篇文章内容不妥。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删帖,审理中也披露了发帖者的真实姓名,尽到了其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原告作为演艺人士,对于民众的评价带来的轻微损害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涉案三篇文章虽有不妥之处,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但其行为尚不符合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名誉侵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钟汉良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2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钟汉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钟汉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长明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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