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洪娣,女,194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鑑清(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平,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欣怡,女,200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张子乐,男,201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
第三人:刘花玲,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洪蔡园村望庄东组0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洪娣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张欣怡、张子乐、刘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张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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