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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洪娣与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洪娣,女,194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鑑清(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平,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欣怡,女,200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张子乐,男,201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
  第三人:刘花玲,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洪蔡园村望庄东组0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洪娣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张欣怡、张子乐、刘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张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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