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洪娣,女,194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鑑清(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平,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琴丽,女,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剑缨,女,195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金平,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国平,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徐少华,男,193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建屏,女,194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钟洪娣诉被告陈琴丽、吴剑缨、吴金平、吴国平、徐少华、张建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洪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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