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号。
负责人:赵林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钟某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明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