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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徐某某、姚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奕,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被告徐某某的儿子)。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明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被告李明星的丈夫)。
  被告:姚厥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谈旭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家秀(系被告谈旭瑾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某某、姚某、李明星、谈旭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姚厥伟、徐某某、姚某、李明星、姚厥文、谈旭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姚厥伟于2018年7月14日死亡。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  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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