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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珠妹与徐大银、姚森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珠妹,女,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奕,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银,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森(系被告徐大银的儿子)。
  被告:姚森,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明星,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森(系被告李明星的丈夫)。
  被告:姚厥文,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谈旭瑾,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家秀(系被告谈旭瑾的父亲),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大银、姚森、李明星、谈旭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珠妹与被告姚厥伟、徐大银、姚森、李明星、姚厥文、谈旭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姚厥伟于2018年7月14日死亡。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  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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