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紫君,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女。
原告钟紫君与被告上海童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钟紫君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紫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紫君负担。
审判员:吴奎丽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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