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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群燕与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钟群燕,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群燕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婴嘉文化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婴嘉文化公司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公告期间,婴嘉文化公司来院应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群燕、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群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婴嘉文化公司返还其预付款余额2,611元。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0日,钟群燕在达芬奇国际婴童摄影机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XXX号)为其孩子拍摄了一套写真。取照片时得知,如果要取得拍摄flash和底片,需要参加被告公司的充值1,500元的活动,于是,钟群燕便充值1,500元办理了一张妈妈嗨卡。被告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13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2014年10月,钟群燕又在13家摄影机构之一的桔子乐园儿童摄影给其孩子拍摄了一套写真,消费卡内499元,至此,卡内余额1,001元。同年11月5日选片时,被告告知钟群燕,可以做套餐升级,且充值2,000元赠送flash和全部底片、相册加6跨页,于是,钟群燕又充值了2,000元升级套餐,并取得一张新的充值卡,之前充值卡内的余额并入新卡内(充值后新卡内余额3,001元),当日,钟群燕消费了新卡内的390元,因此卡内余额为2,611元。然而,2015年9月,钟群燕准备再次给孩子拍摄写真时,在网上搜索上述13家摄影门店,发现相关摄影门店已集体消失。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从上海市工商网站查询企业信息得知,婴嘉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建军,而妈妈嗨网上注明该网站由婴嘉文化公司在2011年投资创立。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婴嘉文化公司辩称,目前,13家摄影门店中仍有一家在经营,钟群燕仍可在该门店消费,虽该门店无法读取钟群燕持有的充值卡信息,但可以根据钟群燕所报的卡内余额协商处理。婴嘉文化公司目前已停业,相关数据及网站信息已丢失,钟群燕所持有的充值卡内余额已无法核实。2015年初,妈妈嗨网站及相关摄影工作室已停止经营,钟群燕现在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群燕持有落款为妈妈嗨网OK卡和上海儿童摄影九大品牌VIP卡各一张,卡号分别为XXXXXX和XXXXXXX。两卡显示网址均为妈妈嗨网mamahigh.com。
  妈妈嗨网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登录mamahigh.com网页,显示XXXXXX卡内总金额1,500元,已消费1,500元,余额0元;XXXXXXX卡内总金额3,001元,已消费390元,余额2,611元。充值记录显示2013年12月24日充值金额为1,500元;2014年11月5日两次分别充值1,001元和2,000元。
  钟群燕名下尾号为2180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显示,其卡内于2013年12月24日消费1,500元,交易对象为上海市黄浦区宝贝映像摄影工作室。2014年11月5日,该卡消费2,000元,交易对象同上。
  钟群燕提交的开单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编号为XXXXXXX的桔子乐园高端艺术儿童摄影服务单载明:应付金额2,000元,实付金额2,000元,OK卡号XXXXXXX,余3,001。钟群燕提交的开单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编号为XXXXXXX的桔子乐园高端艺术儿童摄影服务单载明:开单项目看样,应付金额OK卡390,实付金额390,OK卡XXXXXXX,余2,611。同时注明:“产品升级,产品同XXXX”。
  2015年9月,钟群燕发现妈妈嗨网所列的摄影门店均不再营业。目前,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妈妈嗨网OK卡、妈妈嗨网网页显示记录、信用卡电子账单、摄影服务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婴嘉文化公司作为妈妈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发行相关充值卡,钟群燕通过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包括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钟群燕有理由相信婴嘉文化公司即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婴嘉文化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至于具体充值卡余额,根据钟群燕提供的妈妈嗨网网页显示,其所持充值卡余额为2,611元,该余额与钟群燕陈述的充值及消费经过相呼应,且有钟群燕提交的摄影服务单及信用卡交易明细相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婴嘉文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充值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现无证据显示钟群燕持有的妈妈嗨充值卡有使用期限,而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钟群燕主张由婴嘉文化公司退还充值卡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婴嘉文化公司提出的钟群燕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群燕充值卡余额2,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陆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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