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杜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赵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杜某(系被告杜某某儿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赵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红、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被告杜某某因建房缺少资金,在被告赵某、杜某的担保下,原告借给被告杜某某现金100000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50‰计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借款以现金方式当面交付。借款当日,杜某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赵某、杜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该借条的担保人栏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和个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某某借款后,已偿还本金5万元,并结清了2015年12月以前的全部借款利息。因杜某某所建房屋不能如期出售,导致其不能按期偿还余欠的5万元借款本金及其余欠利息,原告钟某某索款无果而引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钟某某、被告杜某某双方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若被告杜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钟某某借款5万元,由原告钟某某放弃对该5万元借款利息的追索权;若被告杜某某不能在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5万元借款,被告杜某某除偿还5万元借款外,仍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从2016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且仍由被告暨担保人赵某、杜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钟某某、被告杜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其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有被告杜某某亲笔出具借条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杜某某所主张20‰月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杜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有个人姓名,其保证人身份明确,本院予以认定,但借贷双方对于保证人赵某、杜某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对此应依照担保法的明确规定确定被告赵某、杜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钟某某、被告杜某某当庭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钟某某借款5万元,由原告钟某某放弃对该5万元借款利息的追索权;若被告杜某某不能在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5万元借款,被告杜某某除偿还5万元借款外,还应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从2016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暨担保人赵炎林、杜敬飞对上述所欠钟某某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杜某某应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周 明
书记员:徐一丹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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