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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艺顺与龚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钟艺顺,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龚忠民,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茸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艺顺诉被告龚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被告龚忠民于2018年8月16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追加上海茸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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