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赣英,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耀先,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隆德县城关镇解放路运输公司家属楼号。
被告:宁夏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高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宁夏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赣英与被告张耀先、宁夏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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