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钮某某,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受理原告钮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乔宇
书记员:丁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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