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一峰,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邹超,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告:王丽,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钱一峰、邹超诉被告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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