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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一峰、邹超与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一峰,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邹超,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告:王丽,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钱一峰、邹超诉被告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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