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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人与潘祥珍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与人,女,193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荣,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祥珍,女,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与人与被告潘祥珍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与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与人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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