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东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义胜。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维。
被告:上海项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
原告钱东聿诉被告吴义胜、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项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钱东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钱东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梅楚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