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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东聿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项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东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义胜。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维。
  被告:上海项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峰。
  原告钱东聿诉被告吴义胜、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项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钱东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钱东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梅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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