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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亚军与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徐兰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亚军,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炼栋。
  被告: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华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兰法,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马永阔,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亚军与被告上海冠华节能厨具有限公司、徐兰法、马永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亚军负担。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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