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亢,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陶弘景路XXX号XXX栋。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亢与被告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原告钱亢与被告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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