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亦,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春雷,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盛建萍,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钱亦诉被告辛春雷、盛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55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辛春雷名下的三辆小型汽车(沪ALXXXX、沪BHXXXX、沪B5XXXX)。现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原告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辛春雷名下三辆小型汽车(沪ALXXXX、沪BHXXXX、沪B5XXXX)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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