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伟龙,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静芳,女,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钱关宝,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晓蓉,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伟龙、张静芳、钱关宝与被告韩晓蓉共有物分割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伟龙、张静芳、钱关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钱伟龙、张静芳、钱关宝负担。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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