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军,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胡荣,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海,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印宏梅,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泓,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诉被告沈阳海、印宏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414元,减半收取39,207元,由原告钱军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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