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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骅与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叶骅,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玉。
  原告钱叶骅与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钱叶骅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叶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钱叶骅负担。

审判员:刘娟娟

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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