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四平,男,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长兴,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四平诉被告孙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 敏
书记员: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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