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国良,男,195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菊平,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潘丽华,女,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良与被告吴菊平、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8年8月29日决定对被告吴菊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国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蔡翠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